電腦報廢零組件處理方式

      
一、依據:國產局96年1月31日召開「研商各機關經管未達使用年限電腦設備更換汰舊之零組件後續處理疑義」會議結論

二、內容: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代表說明,行政院主計處96年1月11日處會三字 0960000233號函附會議紀錄第七案決議:2涵意有二,
其一係指經更換零件後之電腦設備,繼續使用至報廢為廢品後之處理;其二係指財產或物品列帳之電腦設備,經更換零組件後而
汰舊的零組件為廢品之處理。故各機關經管未達使用年限電腦設備汰舊之零組件既屬廢品,無須履行報廢程序,其後續處理,屬
財產列帳之電腦設備,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規定辦理;屬物品列帳之電腦設備,依物品管理手冊第30點至第34點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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