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異動計畫

      
各管理機關應參照過去三年財產增減情形,預計下年度需要增減數量與價值,編造年度國有財產異動計畫三份,一份留存,二份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加具審查意見陳報行政院。但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財產異動,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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