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捐贈

      
一、依據:國產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12點規定

二、贈與要件:贈與金額一萬元以上才需呈報財政部。一萬元以下自行登非消耗品帳。

三、作業流程:
(1)受贈機關接受捐贈財產,應檢附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如型式、價值等),並說明有無附
有負擔及使用用途,報請主管機關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指定其主管機關後,由主管機關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
定其權屬之程序。
(2)管理機關據以辦理登帳製卡事宜。

四、接受捐贈之財產如屬國產法第5條規定者(即軍品及軍用器材、圖書、史料、古物、故宮博物、國營事業之生產材料、其他可
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無須踐行上開報行政院指定主管機關程序,僅需於受贈後依照規定辦理登帳或登記管理。


五、範例:

○○○ 函稿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 月 日
發文字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受贈財產資料 2.校內簽案(含受贈財產照片)


主旨:本校接受善心人士捐贈價值三萬元移位升降機乙部。檢附相關財產資料煩請代轉財政部辦理受贈財產相關事宜,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辦理。
二、待核文下來,依規定辦理國有財產登記。


正本: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副本:本校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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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國立OOOOO 受贈財產資料
財產編號名稱 型式廠牌 單位/年限 捐贈日期 單價 數量 總價
4060105-04
升降機 移位升降機 部/5 96.11.15 30000 1 30000
捐贈者資料: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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