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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各項工作皆由志工擔任,所有會費收入均用於參贊利生事業、培訓翻譯人才(課程場地費)與印製法教媒材,並無任何一般花費或聚會支出。
無分教派 ‧ 培訓人才
我們不分教派,謹為利益眾生而努力,期待十方有願力、有能力的夥伴共同精進!也歡迎各佛法中心與我們聯繫,共同培訓翻譯人才!
若您對以下項目有興趣參與或了解,歡迎與我們聯繫!
法譯小組 ~ 中文聽打、英文聽打、中文翻譯、中譯校對、藏文研修、辭彙編纂、線上辭典等。
利生小組 ~ 救援貧童雛妓、寺院僧尼教育、社區環保計畫等。
傳媒小組 ~ 開示紀錄分享、影音檔案管理、譯文編輯出版、影音傳媒推廣等。
會務小組 ~ 網管、聯繫、文宣、會計、會籍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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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賢法譯小組翻譯守則:法教繕寫與開示翻譯的注意事項 (2019版)
普賢法譯小組翻譯守則:法教繕寫與開示翻譯的注意事項 (2019版)
首先,感謝您於事業和家業之外,發心幫忙彙整諸位上師的開示法語!
以下,提供我們多年來的經驗讓您參考,希望彼此能在志業上共同勉勵。
一、發心的清淨:
巴珠仁波切在《普賢上師言教》中談及「三善法」,我們針對法教繕寫和翻譯稍做了修潤如下:
(一)初善
1. 不求名利 不為私己
2. 為能利他 同時自度
3. 專一祈請 上師加持
(二)中善
1. 首求精準 不增不減
2. 反覆細讀 旁徵博引
3. 詢問討論 互相砥礪
(三)末善
1. 懺悔過失 清淨染污
2. 迴向功德 願眾離苦
3. 感恩上師 酬謝護法
二、檔案的保密:
1. 所有法教檔案,無論文字、圖像、錄音、錄影等等,僅限小組內部討論使用,切勿外傳;成員各項訊息或個人資料也請保密。
2. 法教繕寫或翻譯文章即使內部完成審稿,未經官方定稿或官網公開,則不流傳也不貼網。
三、繕寫的基本作法:
1. 標點符號:繕寫中文時,標點符號一律採用全形,人名的音節號為「.」,逗號和句號請自行判斷,書名、雜誌名、報紙名記得加上《》,篇名、章名、文章名記得加上〈〉,引用記得加上「」(務必改掉英文的單引號 ’ ’和雙引號“ ”),話中之話則標上雙引號『』,括弧(),括弧中的括弧[]。繕寫英文時,標點符號皆為半形,書名斜體字,篇名加引號,例如Chapter 8 “Love and Faith”, White Sail. 話中之話為單引號 ’ ’。
2. 字體段落:中文以12號新細明體、英文以Times New Roman為主,單行間距,首行不縮排,段落之間空一行;段落依講者和譯者的交叉處為主,若全篇皆無明顯的段落,則請自行判斷;英文除非必要(例如書名和人名的首字),其餘均為小寫。修法念咒等讀誦部分不需聽打,但如果仁波切逐字逐句講解法本或書本,則請參考法會用書把字句打入。
3. 語氣詞:繕寫中文時的「嗯」、「啊」、「喔」等可不用聽打,但繕寫英文時為了方便判斷上下文意,則須聽打語氣詞或口頭禪,甚至連講者和觀眾的笑聲都應標註。
4. 疑問處:請打問號並標黃色,且加上時間點,例如:「當我們在?? [1:03:55] 的時候,要注意念頭的生起。」如果遇到聽不懂的外文用詞,請拼出聲音(同一個術語請用同一種拼音,方便校對者直接取代)並紀錄出現的分秒(譬如:[sa-man-ta-ba-da 1:05:33]),以便校對者只要重聽該處即可。
5. 檔案名稱:「法教名稱–中文譯名–日期–繕寫者–翻譯者–校對者」,若有多次校對,一校標明P1,二校標明P2。(例如:The Final Goal-究竟目標-1005-Justine-Mary-P1 Serena-P2 Susan)
三、翻譯的基本作法:
1. 外文名詞/專有名詞:首次出現時以全型括弧加註原文,例如:策勒.那措.讓卓(Tsele Natsok Rangdrol),又如:生起次第的近與修(approach and accomplishment)。人名首次出現時為全名翻譯,之後只要出現姓氏並省略音節,若已有通用名稱或官方用語則請沿用,例如:秋吉.林巴,而非:邱吉.令巴(雖然譯音以後者較為接近Lingpa),又如:大司徒仁波切,而非:泰錫度仁波切(見「大寶法王官網」)。較為少見或無法確定者,請以註解列出參考書目或網頁;所有譯名應全書統一,並製作「中外名詞對照表」(依外文字母排序)。
2. 標點符號 / 數字 / 段落:年月日均以西元表示:1984年3月1日;一般數字用國字大寫,如:二十一歲、三十五元,但較複雜者如3469則以阿拉伯數字表示。標點符號一律採用全形,人名的音節號為「.」,書名、雜誌名、報紙名記得加上《》,篇名、章名、文章名記得加上〈〉,引用記得加上「」(務必改掉英文的單引號 ’ ’和雙引號“ ”),話中之話則標上雙引號『』,括弧(),括弧中的括弧[]。書名請先搜尋中譯本名稱,若找不到官方翻譯,則寫:《究竟目標》(The Final Goal,暫譯)。
3. 註釋notes/註腳footnotes:請務必依序標明且翻譯,若原書於書末註釋而非每頁註腳,則須注意對照註釋的號碼,檢查是否有漏譯或漏註的情況。
4.
交稿內容:原則上除了索引,整本書從頭到尾都要翻譯(除非出版社特別指定不須翻譯,務必事先確認),交稿時記得在書名下方加上一段譯者群簡介(包括譯者、校對、審定等),接著可先列出封面、封底的翻譯(有時版權頁會有封面圖片的說明,也要翻譯),之後才是內文(不須特別設定字體和大小,出版社的文字編輯通常都會改掉,特殊格式反而麻煩)。
5.
詞彙表:建議書籍都從詞彙解釋開始翻譯,之後再進入內文,若原書無此則自己一邊閱讀一邊彙整,以免同一詞修來改去,到後來很難還原。英譯者常有用多詞來翻譯一詞的情況,若是關於修持,最好能查詢原文而回歸原詞;生活化的開示則可比較靈活運用。
四、校稿的基本作法:
1.
譯稿品質三大因素:完整(無增、無減)、正確(知識、理解)、可讀(清晰、順暢)。
2.
譯者自行校對三次:第一次檢查是否完整、第二次檢查是否正確、第三次檢查是否可讀,並且最好能列印出來檢查,避免螢幕校對的盲點。
(1) 完整:第一次檢查時一定要中英逐字逐句對照,找出漏譯的部分補譯~包括文句內容的不增不減,封面、封底、摺口、摺頁、序言、簡介、目次、註解、附錄等等皆作翻譯,若有譯者自行添加的部分則標示[]。
(2) 正確:第二次檢查時一定要針對文意邏輯檢查,找出疑問的地方重譯~對於名相、邏輯、文意等方面的知識、理解和翻譯是否正確,是否有不合理的組合、不可能的因果。如果連譯者自己都看不懂內文的某些詞句,那讀者一定也看不懂,此時就要回頭看完整段英文、想想意思之後再重新翻譯。例如:拙火的修持會產生一種熱,有某位英譯者稱之為psychic heat,此時不能翻譯為「靈媒」之熱,而是「超自然」之熱。(補充:但這類解釋給外國人的用詞其實本身就不是很到位,建議配合文意另外選字;又如spiritual path,很多人翻譯成「靈修之道」,但這看起來非常New Age,所以建議用「修持、修道」來代替「靈修」。)
(3) 可讀:第三次檢查時一定要單純閱讀中文譯稿,找出錯誤的語法修潤~中文語法和英文語法最大的不同處為因果、大小、時地、數量,例如She was in the hospital yesterday morning because her father has been sick:「她昨天早上人在醫院,因為父親這陣子生病了」 v.s. 「由於父親這陣子生病,她昨天早上去了醫院」,後者的翻譯會比較像中文的語法(甚至連「由於」都不必出現),也就是:先因再果、先時再地。又如:A bodhisattva should be brave. 盡量不要翻譯為「一位菩薩應當要勇敢」,此處的「一位」是贅字(口譯時另當別論)。再如:The Dzogchen masters of Nyingma tradition in Tibetan Buddhism who realized the nature of mind have taught us that… 中文要從大到小,因此翻譯為:於藏傳佛教寧瑪派中,那些已然了證自心本性的大圓滿大師曾如此開示……。此外,最好少用破折號,而以「也就是」等等之詞來讓讀者流暢閱讀。
(4) 譯註:如果查詢到英譯者或作者有些顯然的錯誤,例如歷史年份,可直接修改不用特別註明,但最好能聯絡對方以作告知;但若其他不確定之處,則務必想辦法透過出版社或個人網頁等方式直接詢問對方,實在無法查證的話,可用註腳的方式作中譯者的譯註,以示文責。
(5) 總說:許多譯者雖能做到正確完整,卻落入英文的語法而使譯文不夠順暢,十分可惜。因此針對可讀性,很重要的是務必放下英文、印出紙本而單純閱讀中文譯稿!(若有親友能先當讀者可提供建議更好,這樣會比「中英對照式的校閱」更能修改到「奇怪的英文式中文」。)
竹慶本樂仁波切曾針對譯者的訓練給予本小組相關的開示,摘要如下:
The first training is to learn how to translate literally…direct translation, nothing is interpretive. Then you need to translate it into the culture, language and psychic of the particular group, like Taiwan has Taiwanese idioms and Mainland China has their own idioms. So first, direct literal translation, then second you can make it readable and understandable, then next level you bring more culture idioms when you can.
此外,依索達吉堪布所言,由於藏文、中文的語法不同,譯者基於文句的順暢而視需要加上轉折語氣,這是可行、可接受的作法,當然仍舊不應加得太多。再者,依吉美欽哲仁波切所言,譯者所要做的事情,最重要的就是傳遞佛陀的慈悲訊息,這才是我們的本分!
坊間有很多關於如何增進翻譯品質的書籍,以下提供其他的參考資料,希望能讓大家的法教彙整或翻譯工作更有效率:
1.
線上免費英文聽寫軟體:可能有助於英聽繕寫的工作
2.
英文的時態、方位都有較為細節的表示,中文要謹慎翻譯才能清楚表達,例如up, on, above和under, below, underneath這兩組的三個詞之間的差異,have been doing, have done的不同,此外也要注意不同介系詞所造成的語意變化。
3.
enlightenment 和 realization 應有不同的翻譯,前者「證悟」,後者「了證」或「了悟」,complete enlightenment或perfect enlightenment則是「圓滿正覺」。
4.
或者、能夠、可以,有時用或、能、可就好,比較簡潔有力。太長的句子要懂得利用縮字法或斷句法處理,免得不好閱讀。偈誦的部分若太口語就失去了道歌的韻味,建議善用文言或成語來增加語句的力量。另外,用字也要注意是否會造成雙關、雙重、隱晦的效果,以致讀者會錯意。
5.
智 & 慧的問題,不同的英譯者會有不同的翻譯,建議依循以下的原則翻譯就比較不會出錯:原本的為智、後得的為慧(譬如本初智─本覺,出世慧─般若),不過說實在這個問題並沒有這麼好解決(真的是一言難盡!),盡量前後一致翻譯就好。
6.
遇到很長的句子,先找出主詞和動詞,接下來將副詞子句切段,從最後一個介系詞往回翻譯,語法基本上就不會出錯。例如:A of B of C就翻譯為C的B的A,當然一句中盡量不要出現兩個「的」,也不要有太長的子句,此時要想辦法縮句,把不會影響文意的贅字刪除,或分句處理。
7.
注意which的用法:A which B,此時B是A的對等詞;A, which B,此時B是來形容A前面所講的整件事情。例如:He lives in the house which is opposite to ours. 他住在我們對面的那棟房子裡。又如:He invited us to dinner, which was very kind of him. 他邀請我們吃晚飯,他這麼做真是太客氣了。( https://tw.dictionary.yahoo.com/dictionary?p=which )
8.
注意逗點和and/of的用法:例如A, B, and C of D, and E不能翻譯為A, B, C of D, and E,而是A of D, B of D, C of D, and E;同時,它也不等於A, B, and C of D and E,後者要翻譯為D和E的A, B, C(一時找不到範例,但經常有人出錯,忘記把E和前面的D放在一起)。雖然是小地方,但在談及重要觀念的時候,有可能錯譯而造成誤解,慎之!
9.
錯別字詞和誤用成語:參見以下網站
常見錯別字簡表 ( www.angelfire.com/bc3/ctam85/word.htm )
漢語詞典/最常見的100個錯別字 ( tw.18dao.net › 學習類 › 漢語詞典 )
成語詞典/媒體中誤用頻率較高的108個成語 ( tw.18dao.net › 學習類 › 成語詞典 )
~~ 普賢法譯小組Serena Yang 2019.09.27修改2012 & 2015舊版並彙整相關資料而成,歡迎各方參考指教。
中華民國普賢法譯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普賢法譯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民國普賢法譯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培訓佛法翻譯人才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主要任務:培訓佛法翻譯人才──延攬國內外佛法翻譯專家,藉由佛典文章等開示內容,以中文聽打、英文聽打、中文翻譯、中譯校對、藏文研修、辭彙編纂、辭典上線等分組方式,訓練會員各項佛法翻譯的必要能力,以期培養佛法翻譯人才,並參與國內外佛典傳譯會譯,利於臺灣走入國際。
次要任務:傳揚佛法智慧文化──藉由出版書籍、影音光碟、網路空間等方式,協助國內外之佛法書籍與影音光碟等製作拍攝,以傳揚佛法慈悲智慧的精神文化;若有餘力或年度餘額,則用以襄助國內外之貧童婦女教育和生活所需、寺院僧尼教育和設備建造、社區環保教育和推廣活動等各項利生事業。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經會員一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定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定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 永久會員:凡一次贊助本會叁萬元以上之個人或一次贊助本會伍萬元以上之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定通過後,得為永久會員;該團體得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 贊助會員:自由樂捐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定通過。
第 八 條 會員(含會員代表,不含贊助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含會員代表,不含贊助會員)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若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兩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常務理事亦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兩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四千元,於每年年初時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一年六月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一○一年七月十一日台台內社字第101023952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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